城市房屋拆遷
作者: 來源: 日期:2016/11/3 11:30:57 人氣:13017
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的需要,由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依法對現存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除,并對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遷移安置和適當補償的行為,一般簡稱房屋拆遷。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遷依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其進行不同的分類。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可分為公房拆遷和私房拆遷。按照被拆除房屋的用途,房屋拆遷可分為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較多地涉及到公民個人的權益,比非住宅拆遷的工作量更大,困難更多。依土地所有人不同,拆遷房屋可分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在這里所講的房屋拆遷專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拆遷屬于征地拆遷,在征地法律關系中予以解決,依房屋拆遷中是否實施強制措施,可將房屋拆遷分為強制拆遷和非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直接關系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同時又關系著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的實現,是一個十分敏感、普遍、復雜的社會問題。由于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的需要,必須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果最大化。這就常常涉及到會拆除大量舊房,再進行新的建設。同時房屋是原所有人、使用人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并且凝聚了大量的物質財富,因而必須對原房屋所有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和對原房屋所有人進行安置。在理解城市房屋拆遷這一概念時,我們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城市房屋拆遷的客體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具體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二是在國有土地上,現實生活中,城市規劃內往往有一部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特別在新建城市猶為明顯,而這里所涉及的房屋拆遷僅指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2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上實施的房屋拆遷,需要通過征地來解決。
3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的,可參照《拆遷條例》執行。
4拆遷中涉及到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5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到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相關依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9831217]
第四條 城市私有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時,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補償,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對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1226]
第三條 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200106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1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修訂)[20020829]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