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同事打后反擊算斗毆嗎?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作者: 來源: 日期:2021/4/16 14:02:07 人氣:1065
宋青書于2015年7月20日入職廣州冷冰空調公司,雙方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第七條約定“在工作時間吵架、打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員工手冊第5.5.2.5.4規定:“在廠區內(含宿舍)或工作時間(含外勤和出差)同事之間打架和斗毆的雙方”公司予以辭退處理,無經濟補償。
2019年7月28日上午,宋青書與同事常威發生打架行為,根據視頻顯示,當日10:26分許,在公司車間門口,宋青書路過時,常威從后面大力推搡宋青書的脖子將其推至門外,然后用手中的鐵棍敲打了宋青書的頭部,致宋青書頭部出血,宋青書也抓住常威的衣領還擊,雙方遂扭打在一起,隨后兩人被趕來的同事勸阻分開。宋青書報警后,公安機關對常威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常威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元。
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宋青書發出《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內容載明:“員工宋青書……因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在2019年8月9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于2019年8月9日當日辦理完交接手續,雙方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爭議?!彼吻鄷_認于當天收到了該證明。
公司認為,整個過程宋青書并非單純被打,也動手打了常威,存在打架行為;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5.5.2.5.4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第七條第三項第2點第6項的約定,在工作時間打架的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宋青書認為,我是被常威毆打,并非兩人打架斗毆,我的適當正當防衛行為不符合員工手冊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不能據此解除勞動關系。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宋青書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宋青書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2535.79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為查明案情,一審法院依職權到派出所調取了涉案的筆錄等材料,并組織雙方進行了質證。公安機關對常威的詢問筆錄中記載:“問:你為何要打宋青書?答:因為宋青書平時都對我指手畫腳,總是說我的不是,老是在背后說我偷東西,我氣頭一上就趁他走過我身邊時推他,由于我怕打不過他,于是就用手上的鐵棍打他了。問:宋青書有無還手打你?答:我推了他一下后,他就抓住我的衣領跟我拉扯”。
一審判決:宋青書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擊屬于合理反應,其作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嚴重過錯,公司解雇違法
現有的證據足以證明是常威無故動手推打宋青書引發了雙方的肢體沖突。勞動者之間發生肢體沖突,不應簡單地將雙方的行為一律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判斷勞動者在此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應具體分析勞動者的過錯及其行為后果。
本案中,并非宋青書主動挑起事端,也并非宋青書先動手打人,宋青書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擊屬于合理反應,宋青書作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嚴重過錯。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向宋青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52535.79元(5837.31元/月×4.5個月×2)。
公司上訴:法院認定常威毆打宋青書有過錯,推論宋青書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屬認定錯誤
公司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我司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52535.79元。宋青書2019年7月28日在車間因口角問題與同事常威打架斗毆。根據視頻顯示,宋青書與常威兩人開始只是互相推拽,然后用拳頭互毆,后來常威才使用鐵管敲打了宋青書頭部,期間常威還是處于劣勢一方,被宋青書推倒壓制,雙方互毆是不爭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常威毆打宋青書有過錯,推論宋青書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屬認定錯誤。原因及過程過錯均應作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性因素。
宋青書的打架斗毆行為發生在鈑金車間門口,不但違反了公司《獎懲管理辦法》《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亦已影響到車間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雖然雙方肢體沖突的持續時間不長,但不能改變該行為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因此,我司在征得工會同意后,于2019年8月9日解除與宋青書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悖于法律。
二審判決:發生沖突時,不應絕對認定沖突雙方的勞動者均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是否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在宋青書與常威發生沖突時,不應絕對認定沖突雙方的勞動者均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結合沖突的起因、沖突的經過和行為的后果來綜合認定。
根據常威在公安機關所作詢問筆錄,常威陳述“我在廣冷華旭制冷空調實業公司上班時宋青書老是對我指手畫腳,總是說我不是。于是我就趁他經過我身旁時就用手推他……因為他年輕,我覺得我徒手搞不過他,而且我當時工作的時候手上有一根鐵棍……于是我就拿著手上的那根鐵棍打了宋青書的頭部一下”,由此可見,本案的起因并非是宋青書主動挑起事端,也并非是宋青書先動手,宋青書被打后對常威進行反擊,宋青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過錯,此種情形下并不能認定宋青書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粵01民終22220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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