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要注意哪些問題?
作者: 來源: 日期:2016/4/11 8:44:23 人氣:7436
1、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嗎?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
應當注意的是,補辦登記和程序與一般的登記程序是相同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2、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具有溯及力。
補辦登記的婚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表明它不僅認可事實婚姻關系在補辦登記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對補辦婚姻登記前的事實婚姻關系也予以認可。
但是,對補辦登記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認可,是以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因為男女同居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不能將這時的同居關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對待。
3、拒不補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
根據《婚姻法》關于補辦登記的規定,應確認不補辦登記的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當然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其婚姻應屬當然無效。但是,司法實踐中我們不
根據《婚姻法》關于補辦登記的規定,應確認不補辦登記的事實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當然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其婚姻應屬當然無效。但是,司法實踐中我們不能完全否認以前有效的法律文件在當時的效力。具體而言,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并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并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拒不補辦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