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登記合伙企業的材料應進行審慎的形式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合伙協議遺漏了合伙人,應認定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雖然行政機關不具備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爭議的確權職能,但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暫緩對該合伙企業的工商登記。
案情
2004 年9月,楊新元與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鵬、易明準備合伙興建水電站,并且以楊新元的名義辦理了電站的籌建工作,后又以楊新元為經營者辦理了安??h武源水電站的個體工商戶登記。后因楊新元私賣股份產生糾紛,法院判決確認了楊新元與前述4人均為安??h武源水電站的合伙經營人。2007年4月,安??h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了安??h武源水電站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并根據周佐良、周和平、周太鵬、周平等24位合伙人(不包含楊新元)的申請和提交的辦證材料,頒發了安??h武源水電站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楊新元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該行政行為。另外,2007年1月29日,周佐良、周太鵬、周和平三人召開會議并做出將楊新元、易明從安??h武源水電站除名的決定,但楊新元拒絕參加會議,該決定也未送達給楊新元和易明。
楊新元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安??h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安??h武源水電站合伙企業的工商登記。
本案中合伙人申請企業登記時,也提交了將原告除名的決議,但工商局以其為合伙內部糾紛為由,沒有接收該材料。
裁判
江西省安??h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伙人內部糾紛,不影響對合伙企業注冊登記的審查,據此判決維持安??h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安??h武源水電站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及其注冊登記。
楊新元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1年4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安??h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安??h武源水電站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及其注冊登記。
評析
1.企業登記的審查標準及人民法院對工商管理部門企業登記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
我國企業登記審查是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補充。而形式審查并不是僅僅審查是否“有”材料即可,登記機關雖然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有實質審查的義務,但至少應該從形式上排除虛假材料,在合理注意范圍內對材料真實性負責,也就是應當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應以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法院查明的客觀真實為標準。司法審查標準與行政登記程序中的審查標準緊密相關,但司法與行政畢竟是性質、功能、運行模式均不同的兩種程序,對應兩種權力的審查標準亦不應僅僅拘泥于一致性選擇,應當克服孤立地主張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的認識,而是應將兩種審查標準融合一體、相輔相成,以行政行為過程中的形式審查為原則,實質審查為補充,以法院查明的客觀真實為標準,以此發揮司法審查的導向性作用,鼓勵和倡導登記機關嚴格遵循審慎的形式審查標準。
2.合伙人的民事糾紛是否屬于合伙企業工商登記的審查范圍
合伙企業為人和性組織,其前提是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的協商一致。如果合伙人內部存在民事糾紛,盡管登記機關并不具備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爭議的確權職能,也應當暫緩合伙企業的工商登記:
首先,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設立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合伙協議、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出資證明,而合伙協議則是全體合伙人就合伙具體事務協商一致的協議。如果合伙人之間因合伙事宜產生了糾紛,特別是本案所涉水電站已經合伙經營后產生糾紛,其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合伙協議即無法形成,登記機關要賦予合伙企業市場主體資格也就沒有了依據。
其次,被告不能對24位合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推定屬實。行政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作審查之后,對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一般都能推定其反映的內容客觀屬實,據此予以登記。本案中,安??h武源水電站的籌建都是以原告楊新元的名義辦理的,而且法院的判決也確認了該電站為5人合伙經營,但申請合伙企業登記的合伙人卻沒有楊新元而是另外的24人,雖然申請人提出已經將楊新元、易明除名,但對于公民個人合伙的入伙與退伙,應當由合伙人協商一致并對合伙財產進行清算,沒有經過法定的入伙、退伙程序,行政機關并不能依據第三人的除名決議首先推定其有效成立,即24位申請人提交的合伙協議也就不能推定為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協議。綜上,可認定申請人提交的合伙協議、合伙人及其出資等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綜上,法院判決已確認了原告及第三人均為安??h武源水電站的合伙經營人,而且該電站也是以楊新元的名義辦理的籌建工作,在當事人申請企業登記時,該電站已經在運營,為此,雖然24位合伙人形成了合伙協議,也具備成立合伙企業的法定條件,但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前后不一致是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從法院查明的客觀實際出發,可認定該合伙協議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行政機關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其次,從合伙企業合伙人間的民事糾紛來看,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合伙企業的基礎,是成立合伙企業的前提,在該前提存在糾紛的基礎上仍予以登記,該登記行為屬審查不嚴、證據不足,理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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