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刑事律師王晶晶-客戶以未開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合理嗎?
作者: 來源: 日期:2017/10/24 9:21:54 人氣:1018
在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糾紛中,很多作為供貨方的一方公司向本律師吐槽“客戶以我們公司未開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合理嗎?我們有的時候發票開了,可客戶也不付款,我們卻又繳稅損失很大?!蹦敲纯蛻粢怨┴浄轿撮_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合理嗎?答案:不合理。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笨梢?,買賣合同中雙方的對價是“賣方交付貨物=買方支付貨款”,即賣方的主合同義務是交付貨物,買方的主合同義務是支付貨款,交貨和付款具有牽連和對價性,而開具發票僅僅是合同的從義務即開具發票與支付貨款不是對等關系,“賣方開具發票≠買方支付貨款”。一方已履行主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得以對方未履行從義務為由拒絕自己的主義務,因此客戶當然不能以供貨方未開發票為由拒付貨款。另參考《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敝幎?,亦不能得出未開發票可以拒付付款
但是,現實中很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先開票后付款”,這又如何評價呢?本律師認為,這依然不能成為拒付貨款的理由,原因如前所述,開具發票的義務并非主合同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成為對等關系,即是否開具發票不能構成付款的條件。但是雙方既然約定了“先開票后付款”,這一約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尊重,在此情況下:開具發票雖然不能成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但應成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期限。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判決書中的表述往往是“買方應當在賣方開具發票之日起xx日內向賣方支付貨款xx元?!?br /> 說完了“開具發票不能成為支付貨款的前提條件”,那如果買方支付了貨款,可賣方不開具發票,買方又找誰說理呢?買方一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賣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