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師王晶晶||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提示
作者: 來源: 日期:2017/11/13 13:03:49 人氣:986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兩者所依據的法律程序以及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別的,尤其是在無償轉讓股權的情況下,以下對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相關法律問題做一個分析。
案例:
2002年7月,B、C共同出資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B出資8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80%,C出資2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20%。2003年10月,A到B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為該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因A對公司的貢獻突出,A與B在2006年5月24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東B同意將所持股份25萬元無償轉讓給A。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薄豆蓹噢D讓協議》簽訂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遲遲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2007年7月,A向昌平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訴訟過程中得知,B單方撤銷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以25萬元的價格將該部分股權無償轉讓給該公司股東C。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與乙方C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B撤銷無償轉讓給A的股權,同時將該部分股權無償轉讓給C。2007年9月,B向A發出《關于撤銷股權贈與的通知》。
該案經過一審和二審,二審法院最終的處理結論為:
上訴人A與被上訴人B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因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設置的程序性限制條件而被一審法院確認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審人民法院對此亦不持異議。因為B為無償轉讓給A股權,A沒有支付任何對價,所以此無償轉讓行為按著《合同法》的贈與合同有關規定處理。又因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所以B有撤銷對A的無償贈與的25萬元股份的權利,而B將該股權無償轉讓給C的行為合法。
本案例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無償對外和對內轉讓股權的情形。此情形引發了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如下核心法律問題:
一、有限責任公司對內、對外無償轉讓股權的區別
對內無償轉讓股權是公司股東對內部其他股東無償轉讓股權,對外無償轉讓股權是對公司外的投資者無償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和公司,所以對內轉讓股份和對外轉讓股份所受到的法律限制是不相同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將股權轉移給公司內部其他任何股東,《公司法》對其沒有限制。但是,對于對外轉讓股權,《公司法》是規定了程序性的限制條件的:
1、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的,這些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從實踐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多發生在公司內部,而股權對外無償轉讓股權而成功的情形比較少見。因為按著《公司法》規定,無償對外轉讓股權很容易受到內部股東的阻撓和干預,況且在同等條件下,內部股東應該更優先地獲取無償轉讓的股權。沒有經過內部股東同意的對外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很容易被內部其他股東申請撤銷。上述案例中B在向A轉讓股權時未完成上述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程序性條件,股權轉讓協議依法被撤銷。而B向C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卻獲得了法律的支持。
二、無償轉讓股權協議的成立、生效的法律風險防范
1、無償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成立的法律風險防范
在股權協議的成立上來看,無論是無償轉讓還是有償轉讓,協議成立的條件是一樣的。無償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這兩種情形例外。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轉讓方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范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2、無償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法律風險防范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準手續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
現有法律并無股權轉讓協議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協議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協議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協議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或約定本協議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并履行后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后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對外無償轉讓股權協議的生效是受限制的。同上所述,對外轉移股權需要受內部股東優先權行使的阻隔。實踐生活中,很少有股東向外無償轉移股權而內部股東不行使優先權的。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內部股東的認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無償轉讓股權的股權協議是不生效的。上述案例的判決結果正好說明了這一點。
三、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撤銷權
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可以依法撤銷的。
在上述案中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贈與合同的法律原理,在無償的股權轉讓合同中,轉讓人主張撤銷權的行使不受限制。被上訴人B與上訴人A之間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所持有的北京XXX有限公司25萬元無償轉讓給第三人A,其次,協議約定上訴人A取得股權無須支付相應對價,完全符合無償贈與合同的法律屬性。二審人民法院認為,被上訴人B向上訴人A轉讓股權的性質在法律上定性為無償贈與,所以判決中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是單務性無償贈與合同完全適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B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當然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即被上訴人B無償股權轉讓的撤銷權行使合法。另外,2007年9月,B向A發出《關于撤銷股權贈與的通知》,贈與人B在明確告知受贈人A撤銷贈與的情形下,贈與人B已盡到了注意義務,無須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合同義務,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稅收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稅收問題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對于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遺產處分是指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并填寫提交《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并留存復印件。
二是對于無償贈與獲取的不征稅的股權再轉讓的,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股權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個人所得稅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印花稅等稅費。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20%。
在有償股權轉讓過程中,也要特別注意稅收問題!
案例:
2006年7月初,王某與他人共同出資6700萬元收購了徐州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其中,王某出資5226萬元,占78%的股份。2006年7月和2006年10月,王某與天津某商貿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以16112.96萬元的價格出售其本人持有的A公司78%的股權。在這些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未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各項稅款。
檢查人員確認,王某在股權轉讓完成并獲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徐州地稅局稽查局2010年12月向王某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書》,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繳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20019135.38元、印花稅106694.80元、滯納金73281.93元,并對其處以少繳印花稅款50%的罰款53347.40元,限王某在收到稽查文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上述款項。但王某在規定期限內既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也未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等。
2011年4月、6月、8月,徐州地稅局稽查局先后三次向王某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26日,王某補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滯納金及罰款共計2502861.6元。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規定期限內未完全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徐州地稅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對王某做出了補繳稅款的行政裁定。之后,王某又補繳了10萬元稅款。但后來王某就失聯了。
由于王某逃稅金額巨大,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徐州地稅局稽查局依照規程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最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王某犯逃稅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五、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登記的問題
根據本文上述的討論: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的,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所以,無償轉讓股權需要依法納稅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同時,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文件明確,股權轉讓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無償轉讓股權協議不能進行工商登記,只有在依法納稅后的股權轉讓協議才能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登記。本案中,無論是B股東向外部第三人A無償轉讓股權,還是向公司內部股權C無償轉讓股權,只有依法納稅后才能辦理工商登記,該股權協議才有對抗效力。當然,此登記只是具有對抗效力,其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本身的成立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