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間的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笨梢?,我國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單位有時、日、月三種。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對于追訴期限、刑罰執行期限等也存在以“年”為期間計算單位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刑事訴訟法還專門對期間計算中的特殊情況作出了規定:(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換言之,只要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的交郵時間即當地郵局蓋郵戳的時間在期滿前,就視為在期間內。同理,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的,將犯罪嫌疑人從住處帶到公安機關的時間不能計算在十二小時的一般拘傳時間的范圍內,應當予以扣除。(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目的,以節假日后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問,應當至期滿之日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昆山刑事律師。2. 關于期間特別規定的情形。
針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刑事訴訟法對一些期間的計算專門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不計入法定期間的法定情形和重新計算期間的法定情形。不計人法定期間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或者審理期限。(3)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4)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5)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審判人員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人審限。
關于重新計算期間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1)在偵查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刑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后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3)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昆山刑事律師。3. 期間的恢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备鶕鲜鲆幎?,期間恢復的條件的是:( 1)只有當事人有權提出恢復期間的申請。期間恢復的申請須由當事人提出,其他訴訟參與入不能提出期間恢復的申請。(2)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能完成特定訴訟行為,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如地震、洪水、戰爭、患有嚴重疾病等情形。如果當事人是由于自身原因而耽誤期限的,不能提出期間恢復的申請。(3)當事人恢復期間的申請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日 以內提出。(4)當事人關于恢復期間的申請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查實當事人系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而如果查實當事入系因其他原因耽誤期限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昆山刑事律師。昆山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