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刑事律師刑事訴訟職能的含義:(1)偵查職能。這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材料、查獲犯罪人而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強制措施的職能
(2)控訴職能。這是指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向審判機關提出指控,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職能
(3)辨護職能。這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反駁指控,提出和論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職能
(4 )審判職能。這是指通過對刑事案件的審理,確認指控是否成立,裁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輕重的職能
(5)執行職能。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現的職能
(6)協助訴訟職能。是指與訴訟結果無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協助司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的職能
(7)訴訟監督職能。是指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職能。
昆山刑事律師 刑事訴訟職能的基本結構和原則如下: (1)控審分離,是指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必須分別由專門的訴訟主體來承擔,而不能把兩種職能集中由一個訴訟主體來承擔,如果沒有法定的控訴主體提起訴訟,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動審判任何案件。
(2)控辯對等,是指承擔控訴職能的訴訟主體與承擔辯護職能的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并互相對抗
(3)審判中立,是指承擔審判職能的法院及其審判人員不能由控辯雙方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或者人員擔任,而且審判者應當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平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