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罪犯,因“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他們在訴訟中應當享有訴訟主體的地位,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不是罪犯,但是他們進入刑事訴訟領域畢竟是因為涉嫌犯罪而處于被追訴者的地位,他們所作的供述和辯解在
昆山刑事律師看來是不同于其他證據的、重要的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對偵查人員在對其訊問中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犯罪嫌疑人系聾啞人的,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有權核對偵查人員對其訊問所作的訊問筆錄,有權提出補充或改正;有權要求自行書寫供述;對于偵查機關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有權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自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有權自行委托辯護人;參加法庭調查;參加法庭辯論,有權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展開互相辯論;有權向法庭作最后陳述;自述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述人提出反訴;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申訴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對于公安、司法機關依法采用的強制措施,以及檢查、搜查、扣押等偵查措施,應予合作;對于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所提與本案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對于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經核對并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承受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審判;
昆山刑事律師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義務執行或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