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護人昆山刑事律師承擔的訴訟義務如下?1)律師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擔任辯護人以后,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
2)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3)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4)辯護人應當遵守訴訟紀律,按時出庭,在法庭上服從審判長的指揮,會見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等
5)辯護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6)辯護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7)辯護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行賭,或者指使、誘使當事人行賭。
辨護人昆山刑事律師享有的訴訟權利如下?1)職務保障權。辯護人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其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閱卷權。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3)會見、通信權。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提出辯護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
6)獲得出庭通知權。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將開庭通知書送達辯護人。
7)出庭辯護權。辯護人有權出庭為被告人進行辯護。
8)拒絕辯護權。被告人委托事項違法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9)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0)其他訴訟權利。辯護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對第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有權得到有關的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抗訴書副本,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