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人為實際投資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資者產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股權受讓人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其無效;
二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出讓人、受讓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若出讓人在轉讓股權時,對受讓人隱瞞了真實情況,受讓人可以欺詐為由撤銷合同,或以違法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公司債權人因追索債權,將受讓人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審理中受讓人又以欺詐或違法為由主張撤銷轉讓合同或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應告知受讓人另行起訴,本案中止審理。若公司債權人將出讓人、受讓人及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受讓人提出撤銷之訴或無效之訴時,可一并審理。查明股權轉讓時受讓明知或應當知道出讓人出資不實情況而接受轉讓,或事后知道該事由而未及時提出撤銷訴訟或無效訴訟的,視為其已同意在受讓時同意承擔出讓人投資不實的責任,受讓人的撤銷或無效主張不應予以支持。受讓人同意承擔責任并不能免除出讓人對第三人的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作為市場主體而存在并運行的基礎,公司設立時出讓人真實出資是法定義務,是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出讓人出資不實并延續于受讓人,出讓人與受讓人有共同過錯行為,由此產生的對外責任應共同負責,即出讓人與受讓人對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如果受讓人無過錯,股權轉讓會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受讓人無須對第三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