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參加人的概念及范圍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中,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與行政訴訟參與人不同。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除訴訟參加人以外,還包括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行政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比行政訴訟參加人的范圍更為廣泛。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權利義務發生糾紛。這是當事人最基本的特征。
(2)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這是區別于訴訟代理人的一個重要特征。
(3)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
三、訴訟代表人的訴訟地位及類型
訴訟代表人是司法解釋所確定的一項新制度。就訴訟地位而言,訴訟代表人兼有當事人和代理人的雙重屬性。
1、從類型來看,訴訟代表人可以分為:
(1)組織的代表人和集團訴訟的代表人;
(2)推選的代表人和指定的代表人;
(3)單一的代表人和多個代表人等。
2、訴訟代表人的情形有:
(1)合伙企業的訴訟代表人。合伙企業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作為訴訟代表人。
(2)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如果沒有主要負責的人,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3)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一方原告為5人以上的,應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如果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訴訟代表人的,則由法院依職權指定訴訟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