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試用期超期但已履行 單位應賠償
作者: 來源: 日期:2016/4/21 8:54:14 人氣:4192
2015年4月,林某應聘至A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林某工資為14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2000元/月。11月份,林某了解到,勞動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單位與他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明顯違法,且試用期內的月工資比轉正后少600元,超期4個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領導提出補發2400元工資的要求。遭到拒絕后,他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8000元。仲裁委審理后,支持了他的申訴請求。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第83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林某要求公司以其轉正后的工資2000元/月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即4個月,支付賠償金8000元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