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目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偵查手段,隨時可能發生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誘供和騙供,
昆山刑事律師強烈呼吁,強烈請求“兩高”明確規定:
五、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房間準許還是不準許設立24小時監控錄像,如準許,由誰設立?具體設立程序和監控角度、方向、范圍?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居所誰指定?設在哪?事前是否對社會公布?24小時內是否把居所詳細地址告訴嫌疑人家屬?到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沒有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非常容易脫離公檢法機關和看守所監督、監控和監視,客觀上為偵查員刑訊逼供提供了方便條件。
1、被指定嫌疑人外提異地審訊誰批準?誰負責?需要找第三方對質等取證活動,嫌疑人和參加對質的第三方都處于明顯弱勢和被動的地位,怎樣能保證客觀公正?
2、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的控告申訴由誰接待、接受?怎樣聯系?多長時間回復?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嫌疑人是否有權利和家屬一起居???可以和哪些家屬一起居???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操中是絕少有家屬與嫌疑人一起居住的,基本上流于嫌疑人被違法單獨羈押,家屬能否同???到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沒有明確規定。
4、24小時內偵查機關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家屬時必須明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詳細居所坐落地址,由誰指定?設在哪里?事前是否對社會公布?有什么法定條件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羈押場所基本上是脫離居民區的孤立房舍,被指定人能否出居所活動?能否會見客人?居住房內是否有監控錄像?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沒有明確規定。被詢問人受詢問時是否設定同步法定錄音錄像?偵查機關的隨意性很強。
5、被指定人能否出居所活動?活動范圍?能否會見客人?經過怎樣批準? 被指定嫌疑人外提異地審訊誰批準?誰負責?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找第三方對質等取證活動,嫌疑人和參加對質的第三方都處于明顯弱勢和被動的地位,誰能保證客觀公正?法律是空白!嫌疑人的申請、申訴、控告等很難得到回應。
以上忠告絕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根據深刻反省貴州陳軍受賄案、重慶蔣運春受賄案慘痛的教訓和血腥的證據,痛定思痛下得出的補救措施建議。兩個主任律師拜求為了使依法治國不流于一句空話,對這點小漏洞,請求“兩最高”在百忙中抽時間搞點清潔工作吧?。?!為了全中國13億人的憲法權利不受違法侵犯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