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丈夫以做生意為由在外向朋友借錢10萬元,這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昆山律師認為,該筆借款妻子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屬于丈夫個人債務,妻子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xx村的黃某和趙某是夫妻關系。2013年春節后,雙方因家庭瑣事雙方經常發生矛盾糾紛。為此,妻子趙某曾當面向黃某提出離婚。為了避開妻子趙某的糾纏,黃某離家來到xx縣城某家電商城務工。期間,黃某與一名離婚女子陸某相識,黃某對陸某慌稱其已離婚現在單身,陸某信以為真。不久,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2013年12月,黃某向陸某流露出想做電動車生意但沒有資金的意思,陸某亦覺得做電動車有發展前途可掙錢,表示可以借錢給黃某經營電動車生意。經雙方協商黃某向陸某借款10萬元作為經營電動車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訴陸某,黃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錢已經“跑路”。陸某遂找到黃某的妻子趙某要求還錢。但趙某卻拿出法院的調解書,說她在1個月前已經和黃某在法院調解離婚,黃某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點都不知道,黃某也從來沒有拿回家里來用。陸某遂將黃某和趙某作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該筆借款是在黃某和趙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為由,要求趙某對黃某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查明,黃某和趙某夫妻從2013年春節開始感情不和鬧離婚,2014年4月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離婚。法院認為雖然黃某向陸某借款時,黃某和趙某的婚姻關系依然存續,但是陸某在借款時黃某自稱單身,陸某也認為黃某是單身,陸某借款給黃某個人使用意思表達清楚。且經法庭查明的證據證明,黃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無證據證明妻子趙某知曉該筆借款或該筆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綜上,法院只判決被告黃某負責償還借款,駁回了原告陸某要求趙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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