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
昆山律師又遇到一個朋友抱怨“客戶欠了我們公司好幾十萬,官司贏了,可客戶已經停產了,法院也執行不到財產,訴訟費花了也就是得到一紙判決書,本來利潤就不高,一旦有一筆貨款收不回得做多少生意才能彌補啊?!鳖愃频谋г?,本律師每年都會遇到N起。
公司與公司之間生意往來,一旦買方拖欠貨款,賣方起訴的是買方公司,正常情況下與買方公司的股東是無關的,所以即使賣方贏了官司,但買方如果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就存在貨款收不回的風險。像上述朋友的抱怨就是這種情況,買方已停產法院也執行不到財產。對于這種已停產又無財產的“老賴公司”怎么辦呢?本律師認為可以嘗試追究其股東責任。
第一步,建議工商機關吊銷已停產“老賴公司”的營業執照。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供應商可以向工商機關舉報該客戶已停產并建議吊銷其營業執照,當然先要搜集證據證明該客戶已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如果該客戶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則此步驟可省略。按照2016年5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這幾年工商機關是比較積極清理這些“僵尸企業”的。為何努力讓該客戶被吊銷營業執照呢?且往下看。
第二步,“老賴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如果其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滅失、毀損或無法清算的,起訴其股東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一百八十三條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理公司債權債務。但“老賴公司”的股東在公司停業后往往“一跑了之”,根本不會去清理債務,這時作為債權人的供應商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老賴公司”進行清算,而“老賴公司”股東的“一跑了之”往往導致公司財產滅失、毀損或無法清算,那供應商則順理成章地要求“老賴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一旦“老賴公司”股東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則收回貨款的幾率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