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師】論仿冒行為的法律界定
作者: 來源: 日期:2017/10/31 9:44:56 人氣:4598
(一)仿冒行為的定義
仿冒,又稱為假冒,其英文是passing off,英美普通法的仿冒之訴源于欺詐之訴。1980年,Diplock法官在Advocaat一案中確立了passing off的五要件,后來這五要件被簡化為三要件:(1)原告享有聲譽;(2)被告進行虛假表示;(3)原告受到了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簡言之,原告需證明下列事項:(1)其標志、商標、式樣或其他有關標志享有足夠的聲譽或商譽;(2)被告的行為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了欺騙;(3)其業務或商譽由于被告的不正當表示而已經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害或傷害。
美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起源于侵權責任法,早期反不正當競爭的范圍較為狹窄,主要集中在“仿冒”( passing off或palming off)。仿冒具有非常廣泛的內涵,大體說來,以虛假標示的方式,讓消費者誤認為自己的商業活動、商品或服務來源于他人,或得到他人認可,或附屬于他人,都屬于仿冒的范疇。1946年頒布的《蘭哈姆法》創立了聯邦一級的制止仿冒的規定,《蘭哈姆法》第43條1第1款禁止虛假來源之標示。
筆者認為,仿冒是一種重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擅自利用他人知名的商業標識,導致市場混淆的行為?!吧虡I標識”是指能夠識別不同來源的商品或者服務、識別商品或者服務具體來源的標識?!笆袌龌煜笔侵福合嚓P公眾誤認為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具有同一來源,或者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的具體來源產生誤認;相關公眾誤認為不同經營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二)仿冒行為的性質
仿冒行為的性質實際上是對他人商業標識上所承載的商譽的盜用,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譽的英文是“goodwill”,商譽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逐漸被大陸法系采用。早在1620年,英格蘭法庭對商譽定義為“顧客的友善看法與惠顧”,[4]商譽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可以分為無載體的商譽和有載體的商譽。無載體的商譽是指商品或服務的商譽以及企業主體的商譽,有載體的商譽即為商業標識的商譽。商業標識一方面具有承載商譽的功能,一方面還具有創造商譽的功能,商業標識的經濟價值主要就是商譽。商業標識能夠降低搜索成本,具有識別功能,能夠識別不同來源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商品、服務的具體來源,商品或服務的商譽以及企業主體的商譽就通過商業標識傳遞給消費者、用戶,認牌購貨成為消費者、用戶檢索商品或服務信息的模式,商業標識傳遞了商譽,也承載了商譽,商業標識成為了商譽的載體,從而具有了無形資產的價值。另一方面,商業標識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商業標識本身具有也具有獨立的價值,在商業標識的廣告宣傳與營銷中,商業標識自身就產生了美譽,這種美譽與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并沒有必然的聯系。
商業標識具有無形資產價值,這種無形資產主要就是商業標識的商譽,而仿冒行為就是對商業標識商譽的盜用行為,即盜用他人商業標識的商譽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而獲取非法利益。仿冒行為既是一種侵權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