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4月24日下午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決定指出,為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等十個?。▍^、市)各選擇五個法院(含基層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參審范圍、參審機制、參審職權、退出和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制度等進行改革。試點地區,暫時停止適用有關人民陪審員事項的相關法律規定。試點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
記者獲悉,本次常委會會議于4月21日下午對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議的《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是必要的。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于4月22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內務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總體可行。同時,就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在決定中應明確試點工作應當遵循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并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記者另悉,常委會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提出了意見,如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選任程序、任期、參審案件機制、監督機制、經費保障和培訓機制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些意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根據本授權決定制定試點辦法時一并深入研究,作出具體規定。
該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試點期限為期兩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