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罪名為何要取消死刑?
作者: 來源: 日期:2015/9/26 15:42:33 人氣:8352
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這一輪刑法修改,最受關注之處莫過于進一步削減死刑罪名。2014年10月的草案一審稿,一次性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九個罪名的死刑。剛剛提請審議的二審稿,又維持了這一寫法。
死刑問題一向敏感而復雜。減少死刑罪名,會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我國死刑制度改革下一步如何走?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
1. “取消這九個罪名的死刑,天塌不下來”
記者:自去年立法機關準備減少死刑罪名的消息發布后,在社會上引發了持續關注和討論。在你看來,這九個罪名屬于什么性質?為什么要取消它們的死刑?
周光權:削減死刑,方方面面都很關注,確實牽動全社會的神經。死刑的設置,固然要考慮利用刑罰手段進行威懾和打擊的一面,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強調刑罰必須具有公正性,某一種犯罪行為并沒有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者沒有危及生命的可能性,其危害性就是有限的,罪犯只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對社會秩序有局部破壞,對其判處死刑就缺乏正當性,這是刑法學界的共識,同時也是國際上公認的原則。
死刑,原則上只針對危及生命的犯罪而設置,這既與死刑的正當性、人道性相一致,與報應的觀念相符合,也把握了利用刑罰進行威懾的限度。用死刑這種最嚴厲的刑罰去威懾原本罪不至死的行為,等于用大炮威懾蚊子,其實并不合適。
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九個罪名,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為三種情形:一是,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會對社會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二是,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彈藥罪,即便有相當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后,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符合數罪并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比如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規定的,也還可依法判處死刑。三是,有的犯罪在實踐中完全沒有發生過,行為沒有實際危害,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險性,死刑成為“無本之木”。走私核材料罪就是這樣?,F實生活中,并沒有出現走私核材料的案件,就更不用說走私核材料判處死刑的案件了。對于這樣的罪名設置死刑,除了給人留下批評的口實之外,沒有實際意義。再說,今后如果真的出現了走私核材料的犯罪,還可以用刑法規定的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死刑??傊?,取消這九個罪名的死刑,天塌不下來。
2. “當務之急是摒棄崇尚死刑的觀念”
記者:按照你的觀點,這次列入方案的幾個罪名社會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會對治安形勢造成負面影響。但我們也聽到另一種說法,就是削減死刑罪名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周光權:先說明一點,對于我國死刑罪名減少的立法進程,我是持完全肯定的態度的。死刑罪名減少之所以引起這么多爭論,還是在于我們缺乏正確的死刑觀,缺乏理性的態度,對死刑過于迷戀。因此,減少死刑的當務之急是摒棄崇尚死刑的觀念,不要給死刑附加過多的社會功能。
有的人之所以認為,取消這些罪名的死刑會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我想是存在一個認識誤區。取消某一個罪名的死刑,不等于這個罪名就不存在了。例如,對集資詐騙罪取消了死刑,但是,其最高還可判到無期徒刑。對于一個謀財而沒有害命的人,最高判到無期徒刑,使他喪失了到社會上再次行騙的機會,難道不是對他最嚴厲的懲罰?難道刑罰的威懾力不存在?為什么對這種罪犯判到無期徒刑還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其實,大量實證研究表明,對罪不至死的人判處死刑,才會真的不利于社會穩定。因為國家對一個原本不應該適用死刑的人判處死刑,其實要“得罪”罪犯的親友數十人,等于樹立了很多對立面。
記者:你剛才還提到一些犯罪實踐中并未發生過,更談不上判死刑。不過另一種觀點認為,一些死刑罪名可以長期“備而不用”,起到對犯罪的震懾功能。
周光權:確實,有的人提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等案件數很少甚至沒有,但不能因此就取消這些罪名的死刑,“備而不用”也能夠保持刑法的威懾力,有其實際意義。
但是,死刑的威懾功能其實極其有限。法治發達國家的司法統計表明,即便對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其相關案件總數也仍然呈現下降趨勢。
一個社會如果要達到“善治”狀態,不能過于依賴功能極其有限的死刑。犯罪總是與一定的社會形態有關。正如法學家們指出的那樣,最好的社會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還是以集資詐騙罪為例,它反映了當前我國金融行業政府管制過強、市場化程度較低、老百姓手中的錢出口窄的現實。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各種形式的集資詐騙行為才會層出不窮。凡是實現了金融市場化的國家,刑法典里根本沒有集資詐騙罪這個罪名。因此,問題的關鍵還是要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拓寬投資融資渠道,解決企業融資難題,這樣,集資詐騙犯罪行為才能夠逐步減少。如果不進行相關配套改革,規定死刑也壓不住集資詐騙犯罪;反過來,如果金融市場化改革成功,不要說設置死刑,就是集資詐騙罪本身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都值得討論。
3. “民意如何影響立法,需要仔細甄別”
記者:前不久,一條“建議拐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的消息在微信上瘋傳。日常新聞報道中、網絡上我們也常??吹健安粴⒉蛔阋云矫駪崱钡恼f法。對這些“民意”,你怎么評價?
周光權:立法、司法都要尊重和考慮民意。但是,什么是真正的民意,需要分情況甄別。對死刑這個話題,民意有時候其實是“眾聲喧嘩”。對很多老百姓而言,一提到死刑,會馬上聯想到電影中或者他人轉述中的“血腥場面”,進而得出罪犯應該被處死的“痛快”結論,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自然高度認同。所以,對死刑話題進行公眾討論所形成的結論,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影響立法,還需要立法者仔細甄別。
記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今天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死刑?
周光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這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決定。我們今天對死刑的態度應該是:死刑的適用,必須要符合正義的要求,必須考慮罪刑相適應原則,必須要有所節制。
我國刑法規定了幾十個死刑罪名,但常用的只不過四五個而已,主要包括故意殺人罪,強奸(致死)罪,搶劫(致死)罪,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這些罪名的死刑適用幾乎達到全部死刑案件的90%以上。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之所以要減少其適用,主要是因為刑罰人道化是歷史發展潮流;人死不能復生,死刑錯判無法糾正;大量案件的罪犯罪不至死。這些因素決定了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中,與死刑有關的罪犯和罪名都只能是極其罕見的特例。
4.“司法要擔負起控制死刑的使命”
記者:2007年,我國將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我們制定出臺了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十三個罪名的死刑,這一次又準備進一步再削減九個。下一步推進死刑制度改革,你有哪些期待?
周光權:今后從立法上削減死刑罪名會有越來越大的阻力。在這種現實條件下,司法要擔負起控制死刑的使命,特別是最高法院要為減少死刑適用作出實質性貢獻。這樣一來,即便是刑法上不再削減死刑罪名,死刑限制適用的效果也同樣可以達到。
目前,最高法院正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總體部署大力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制定了若干量刑規范化的文件,但是,這些文件都還比較粗疏,同時主要確定的是“生刑”的適用標準。因此,最高法院應該考慮結合其最為主要的刑事審判業務即死刑復核制定死刑量刑指南。
對于這份指南,我建議一是挑選死刑適用率最高的前十個罪名確定具體的核準和不核準標準;二是標準要盡可能詳盡,要考慮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注重反向列舉,例如對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案件而言,哪些情形下不能判處死刑,就必須明確;三是把被害人的訴求對死刑判決的影響限定在相對較小的范圍內,防止“客觀上難以賠償”“被害人要求判處死刑的反映強烈”等因素成為左右死刑的主要砝碼。
特別應注意的是,這個死刑量刑指南絕不能只鎖在辦案法官的抽屜中,一定要對外公開,使之成為指導地方法院辦理死刑案件的指南,也成為律師辦案甚至是公眾監督的重要參考材料。